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,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,7月1日起湖北省将实施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以下简称“《标准》”)。这是湖北*针对农村地区制定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据介绍,该标准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规模、污水特点和纳污水体等,分3档监测管理7种污染物。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蔡俊雄表示,不搞一刀切是该标准的亮点之一。据介绍,规模在100吨至500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;规模在5吨至100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,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对应的排放标准。规模小于5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则执行三级标准。
同时,湖北省标准更注重实效。据介绍,针对农村水体黑臭问题,该标准选择pH值、化学需氧量、悬浮物和氨氮4项污染物作为基本控制指标,工艺可达标性强;总氮、总磷和动植物油3项污染物则作为选择控制指标。有乡村餐饮废水排入情况下,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。
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称,该标准的出台明确了农村污水处理排放要求,有利于农村地区因地制宜、选择适合的生活污水收集方式和治理技术,提高全省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业化水平。
据悉,自标准实施之日起,新(改、扩)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该标准,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在2021年1月1日前达到该标准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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